

購買深圳小產權房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一直以來,總有人會問到這樣的問題,一方面是需要買房,但是商品房太貴了,承受不起。另一個方面,是擔心購買的小產權房的合同是無效的,到時候人財兩空。
首先,了解一下小產權房的買賣合同的范本,如下圖: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鄉鎮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從價格看,鄉產權房要比普通商品房便宜,價格只有同樣位置商品房價格的40%~60%; 從住房形態看,一樣是普通住宅。
《關于鄉村團體土地確權掛號發證的若干意見》規則,“關于借戶籍制度改革或私行經過‘村改居’等方法不合法將農人團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鄉村團體經濟安排不合法出讓或出租團體土地用于非農業締造、城鎮居民在鄉村置辦宅基地、農人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掛號發證?!?/span>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對于小產權房買賣來說,雙方訂立合同處分自己的財產,不存在惡意串通或脅迫訂立合同的問題,即使有一方隱瞞了真實情況,實施了欺詐行為,也只是損害了另一方的利益,而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小產權房的買賣同樣也不會損害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基于一戶一宅的規定,房屋賣出后,就不能再申請宅基地,所以不會對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構成危害至于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更是無從談起,除非小產權房對社會公益設施構成威脅或侵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