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6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此決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土地管理法》修訂最大看點是集體建設用地入市,這是一次歷史性的創新,改變了過去農村集體土地必須征為國有土地才能進入市場的限制,這將深遠地影響中國土地市場的格局。
01
第一次允許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
新《土地管理法》刪除了原來土地管理法第43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增加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并經三分之二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在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之后還可以通過轉讓、互換、抵押的方式進行再次轉讓。
這是土地管理法一個重大制度創新,取消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二元體制,為城鄉一體化發展掃除了制度性的障礙,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的亮點。
02
明確了征收補償基本原則,且政府征地前要與被征地農民協商
在征地補償方面,新《土地管理法》改變了以前以土地年產值為標準進行補償,現在實行按照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補償,因為區片綜合地價除了考慮土地產值,還要考慮區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因素綜合制定地價。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在征地方面改革了征地程序,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開展土地狀況調查、信息公示,還要與被征地農民協商,必要時組織召開聽證會,跟農民簽訂協議后才能提出辦理征地申請,辦理征地的審批手續,所以這極大保護了農民利益。
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在土地征收方面這次新法做了三個方面完善。
第一:首次對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界定。
第二: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確了土地征收補償的基本原則是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三:完善土地征收程序,把原來的批后公告改為了批前公告,主要是使被征地農民在整個過程中有更多參與權、監督權和話語權。
03
增加了戶有所居及宅基地自愿有償退出制度
宅基地方面在原來一戶一宅的基礎上增加了戶有所居的規定,因為有一部分農村村民已經進城落戶,對他們原來在農村的宅基地是否允許退出,這次修改允許已經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因為農民變成市民真正實現城市化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如果農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強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須是在自愿有償的基礎上。
總體來看,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農村三塊地改革的成功經驗全部吸收到土地管理法,在農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項創新性的規定。
04
“基本農田”全部修改為“永久基本農田”
第35條明確規定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要求永久基本農田必須落實到地塊,納入數據庫嚴格管理。
同時,原來土地管理法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必須把80%以上的耕地劃入永久基本農田,考慮到各省的耕地后備資源有很大的不同,所以這次新法作了一個微調,具體的劃定的比例由國務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際情況來確定,使這部法律的規定更加符合實際。
05
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將會給開發商帶來更多的機遇和挑戰
首先,集體用地將成為開發商拿地的新途徑。
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明確了集體用地入市條件,為開發商進行集體用地開發打下了基礎。之前北京大興區等全國33個試點縣級行政區域,推出集體用地進入市場,但這些土地掛牌后并沒有受到市場的重視,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方面缺乏明確支持,存在不確定性,而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出臺,將大大降低這種不確定性。
一方面,開發商通過多種方式與集體用地的所有者合作,由于不需要經過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這個環節,同時地價款的支付時間也可以與村集體商議確定,這都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成本,形成共贏。
另一方面,由于集體用地在市場上可能會與城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招拍掛土地形成一定程度的競爭,也會有利于平抑過熱的土地市場價格。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目前仍有待出臺具體執行細則,而且集體用地開發可能存在大量的國有土地開發中沒有發現的新問題,開發商需要謹慎對待。
其次,提高征收補償標準可能會大大提高開發商的開發成本。
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集中修改現行征地補償制度,刪除征地補償“30倍上限”等內容,要求“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這意味著以后征地,補償成本不僅可能會大大超過過去規定的“30倍上限”,而且還會出現很多不可控成本,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拿地的難度。
在這種環境下,開發商必須提高精細化運作的力度,協助政府做好征地工作,在合法合規的進行征收補償安置的基礎上,努力不增加不合理的成本和隱性成本,為項目提供較充分的利潤空間。
其三,村集體有可能會成為房地產開發的生力軍。
在中國的房地產市場一直存在著村集體開發的小產權房,除去部分占用農地、不符合規劃的土地外,仍有較大的開發量,以往由于法律不允許,這些開發完成的小產權房成為一個難題長期存在。而在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對集體用地開了閘門后,這些村集體可以合法利用這些土地,有可能成為一支不可忽略的生力軍,進入房地產開發領域,與傳統的開發商相比,由于自身土地成本低,資金壓力小,他們更可以采取租售并舉的方式,將短期收益化為長期收益,開發模式也更加靈活多樣。村集體的這些優勢,明顯超過傳統的開發商。而開發商則可以通過代建、合作開發等方式,加強與村集體的合作,獲得新的發展良機。
隨著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在2020年正式施行,房地產市場必然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而如果開發商能順勢而為,抓住機遇的同時,化挑戰為機遇,這樣不僅可以降低資金成本、提升利潤空間,也可以達到加快規?;l展的目標。